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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作者:】管理员  【发布:】2009年9月21日  【浏览次数:】1756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标准EN 420:2003《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EN 420:2003相比,存在如下少量技术差异:
  ——本标准删除了EN 420:2003中4.2“手套材料抗水压性”。
  ——本标准删除了EN 420:2003中4.3.3“铬(6价)含量的要求”和附录B“皮革 化学测试铬(6价)的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删除了EN 420:2003中4.3.4“提取蛋白质含量的要求”。
  ——本标准删除了EN 420:2003中4.5“电气性能”。
  ——本标准修改了EN 420:2003中5.1.1表1“手部尺寸”(见附录C)。
  ——本标准修改了EN 420:2003中7.3“生产厂商的信息”。
  本标准代替GB/T 12624—1990《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T 12624—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劳动防护手套的分类标记、对各类手套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
  b) 增加了劳动防护手套的结构、无害性、pH值、舒适性和有效性等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
  c) 增加了劳动防护手套的标志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智世、梅灿华、唐一鸣、陈国强。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防护服技术委员会CEN/TC 162于1994年制定了EN 420《手套通用技术条件》,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已在英国、法国、德国等17个欧洲国家贯彻执行。为了适应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与国际先进标准相协调,促进贸易与交流,修改采用EN 420是必要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防护手套(以下简称“手套”)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标识和使用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带电作业用绝缘防护手套和医用防护手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SO 4044:1977 皮革 化学试验样品的制备
  ISO 4045:1977 皮革 pH值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手 hand
  人体的一部分,从中指指尖到手腕部。
  3.2 手套 glove
  用来保护手或手的一部分使其免受伤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可以扩展到覆盖前臂的部分。
  3.3 手套掌部 glove palm
  手套覆盖手掌的部分。
  3.4 手套背部 glove back
  手套覆盖手背的部分。
  3.5 灵活性 dexterity
  手工作时的灵活程度。
  3.6 危害 harzard
  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伤害的各种情形。
  3.7 性能等级 level of performance
  按相应试验结果确定的类别和等级。性能越好,级别越高。
  因为性能等级是建立在试验测试的结果之上,所以它们并不必然和实际工作场所的情况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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